中共阿坝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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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办法

(川编发〔2017〕77号)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二)总量控制、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

(三)精简、统一、效能。

第四条 机构职责的界定和调整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与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同性质机构的功能定位相符合。行政机构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五条 对因职责来源、职责依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对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职责空档或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编委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协调,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根据党委、政府履行职责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对省级机关进行动态管理。省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数额原则上不得多于对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数。非业务内设机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内设机构总数的30%。每个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编制减少后相应核减内设机构数量。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规范,原则上按照“撤一建一”、“多撤少建”进行动态管理。不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内,省属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减少应按规定限额相应核减内设机构数量。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

第九条 建立编制倾斜制度,向基层、向一线、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战场倾斜,支持省级行政事业编制调剂保障下级;支持省直部门(单位)将编制从非业务机构调到重要业务机构;支持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事业编制从上级调给下级;限制下级调给上级。

第十条 建立“编随事走”制度,新增职责适当增加编制,减少职责相应核减编制,职责划转相应划转编制。

第十一条 建立编制内部调剂制度,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调整确需增加编制的,要将新增编制和部门内部调剂、内部事业单位划转统筹结合,提高编制配置效益。

第十二条 机关行政编制(不含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基本+动态”结构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调整核定。以编制核定总数(不含单列管理编制)的95%作为基本编制数,5%作为动态编制数。基本编制可由部门自主申请使用,动态编制严格控制使用。结合重点工作和政策性安置等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可对动态编制进行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2个以上省级部门整合设置为1个部门的,收回50%以上的空缺编制,同时收回共有内设机构(如人事、财务等)编制数的30%。

第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职责和工作量变化对事业编制进行动态调整。事业单位职责和工作量增加需要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系统内同类别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第十五条 单列管理编制(包括单列管理领导干部编制、单列管理军转编制)只能用于符合使用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单列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使用人员变化及时申请调整,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实名制下达。使用单列编制人员自然减员后,其单列管理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十六条 对省级机关工勤编制原则上实行“只减不增”动态管理。对有机关服务中心的省直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核定工勤编制,对无机关服务中心的省直部门(单位)原则上按保留的车辆数保留或调剂工勤编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工勤岗位所需人员力量。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核定领导职数。随职责和编制调整后,领导职数相应核增或核减。

第十八条 对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成效显著、获得表彰奖励的省直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方面予以倾斜。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立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公益性事业机构,编制职数予以倾斜,并与社会效益挂钩。

第十九条 对出现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被中央编办或省直有关部门通报或约谈的省直部门(单位),原则上1年内不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事项且冻结空编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