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坝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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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川编发〔2017〕8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化方向,着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以下工作思路:

(一)以制度化为保障,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效率和质量并重的行政审批制度体系;

(二)以便捷化为目标,优化流程,构建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服务平台体系,促进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三)以标准化为手段,规范运行,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服务、受理场所与管理、监督检查评价“五位一体”的标准化服务技术体系。

第四条 推动简政放权落实落地:

(一)对应做好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细化的监管措施;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新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

(三)对省、市、县三级均可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鼓励属地化实施。部门对按规定应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的,应按程序报批;

(四)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诚信监管,推进服务提速;

(五)深入清理规范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设定合规、运行规范、利于监管的清单目录。

第五条 强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

(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完善权责清单,逐步实现权责全覆盖;

(二)制定权力事项分类标准,完善责任清单标准内容。清理规范权力清单,每年10月底前省级出台同年版全省权力清单,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应对应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互相衔接,强化部门监管服务责任,逐步构建履职可依、追责有据的部门权责体系。

第六条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

(一)按规范化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服务、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评价推进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五位一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事物审批积极探索制定审批标准;

(二)建立完善信息公开、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服务承诺、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推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

(三)建立完善实体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开展服务情况客观评估评价;

(四)推动业务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融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为、过程、办理结果等的常态化监督,加强对行政权力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问责追责。

第七条 在试点基础上巩固扩大改革成果:

(一)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健全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强化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效率;

(二)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

(三)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

第八条 构建全方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一)对应行政权力制定全程监管措施,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二)加强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多部门协同监管,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要民生领域建立全流程、全方位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安全隐患预警和舆情监测制度;

(三)依托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推动统一监管平台建设;

(四)创新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和人员库,依法公开抽查和监管执法结果;

(五)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于法律法规禁行限行事项要逐一列明事项目录和违法违规惩戒措施;

(六)积极引导行业自律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九条 加快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

(一)大力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推动构建“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平台;

(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破解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改进完善纵横联合审批模式,建成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查、联动审批、异地办结等机制。

第十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改革合力;

(二)建立交流推广制度,搭建交流平台,每年推广1~2项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实施暗访通报制度,以服务对象的评价和需求为导向,客观评价改革成效,及时完善措施、督促整改;

(四)实施督查评估制度,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检验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将检查评估结果纳入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各地开展有利于创新创业、为市场主体减负、促进社会投资、改善营商环境、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路径、新举措、新方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与企业群众有效沟通的机制,引导社会各界拥护改革、参与改革、监督改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