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坝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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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特点,是以法治思维在党直接领导下将党和国家机构(包括党政军群)全覆盖,依据宪法法律进行改革;另一个主要特征是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为各类组织机构管理走向现代国家治理提供法制基础。这既是面对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坚持践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体现在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就是改革必须尊重宪法,处处遵循宪法,事事以宪法为依据。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成为新一轮机构改革指导思想的宪法依据;将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写入总纲,就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的宪法依据;而专章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不仅是监察法立法的依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合法设立、依法履职的宪法依据。

二是根据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的国体,确立了党必须全面领导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项原则;根据宪法第二条我国政体及第三条的规定,以人民为中心是党执政的根本宗旨,确定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遵循宪法第五条规定,新一轮机构改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坚持改革与法治的统一。

三是为党和国家全面实现现代化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继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向十三届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后,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做出重大制度安排,改革不仅依照法定程序广聚民意、求得共识,而且注重实施党规的政治程序与履行国家法律程序的衔接与转换。党直接领导的对党和国家机构全覆盖全方位改革,是在法治思维规制下严格依法进行的重大政治改革和法治实践,也是一场自觉理性的自我革命。

可以预见,涉及规制机构改革的宪法法律规范和党规、决定等,在改革前,是指导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中,是机构改革应当依据的规范,在改革后,实践证明是成熟有效的规则规范,将成为各类机构的组织法、组织章程或其他组织规范。我国正在探索走出一条中国法的道路,尽管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任重道远,但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开启党和国家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文章来源:《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8年第6期)作者:朱维究